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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通过 法工委释法公益诉讼

2014年04月24日 21:22 来源于 财新网
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规定凡在设区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五年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即可提起公益诉讼,较此前更为宽松

  【财新网】(记者 周天)经历了四次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今日(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凡在设区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连续五年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称,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比较强,一般人很难收集到证据,因此对诉讼原告有上述限制。同时,从国际上看,对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是有一些限制。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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