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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再呼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013年10月25日 10:50 来源于 财新网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三审稿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定条款,看似比二审稿放宽,实则“换汤不换药”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杨洁)日前,一场关于民间环保组织对大型央企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的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民诉法、环境资源法方面的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声明环境公益诉讼不会带来滥诉,主体资格限定亟待放宽。

  该场研究会于10月23日下午举办,研计会的中心议题是当前环保界热议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自10月21日起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环节,拟将二审草案对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规定修改为条件限定,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宫靖 | 版面编辑:杨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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