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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个体经营每年可减税8000元

2014年05月09日 18:56 来源于 财新网
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至9600元

  【财新网】(记者 周天)为了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近日,财政部等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招收退役士兵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该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限额可上浮至96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限额,并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备案。

责任编辑:林韵诗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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