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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拟明确人大主动审查权

2014年12月24日 13:23 来源于 财新网
常委建议建立立法的违宪审查机制,避免备而不审

  【财新网】(记者 欧阳艳琴)人大主导立法、防止部门利益立法、扩大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审查是《立法法》修正主基调。

  12月23日,《立法法》修正案二审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部分委员建议草案应体现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可能存在的冲突或违法、违宪现象,现行《立法法》规定了相应的审查、裁决机制,但基本属于被动审查,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申请审查和裁决。草案首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动审查权,称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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