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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蒙冤者登报致歉 安徽高院开先河

2015年09月08日 18:43 来源于 财新网
学者认为,该举有助于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统一起来,从观念上确立“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的价值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 见习记者 林子桢)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刊登公告,向在“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致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学者称此举应属全国首例。

  上述公告显示,2012年7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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