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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须移送社会危险性证据

2015年11月30日 16:21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检公安部发文进一步严格逮捕“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律师呼吁降低逮捕率,扩大取保候审适用,同时赋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法治发达国家,刑事案件未经审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但在中国则是“取保是例外,羁押是常态”。因为侦查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证据重视与搜集力度不足,检察机关批捕时存在重互相配合、轻人权保障的现象,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财新记者获悉,2015年10月9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明确逮捕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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