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包志明)2016年2月5日晚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对外公布。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仅涉事企业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几乎都有责任。
调查报告首先指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评、环评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爆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