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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间

2016年02月23日 16:27 来源于 财新网
《司法解释》共22条,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共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进行技术性细化,明确了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时间及何种类型的裁判文书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但未涉及民众较为关注的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间问题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物权法》实施近十年后迎来首部司法解释。2月23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以《物权法》总则为主要解释对象,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共有、善意取得等涉及公民财产权的问题进行细化或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共22条。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有: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与民事诉讼关系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对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物权人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行为的过度限制,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范围理解的偏差,对《物权法》第28条的不适当地扩大化适用,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标准的差异等。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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