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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情形

2016年06月13日 09:47 来源于 财新网
如果法院终结执行行为确实存在错误需要以恢复执行程序进行救济的,尽管期限届满后所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仍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2012年该法修改时沿用这一规定,但并未明确执行程序终结多长时间内可提异议。

  最高法院在今年年初的一份批复中明确了60日的执行异议期限。6月12日,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执行异议期限性质应为不变期间,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之一,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且执行异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如果法院终结执行行为确实存在错误需要以恢复执行程序进行救济的,尽管期限届满后所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仍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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