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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新规出台入法呼声不断

2016年07月15日 11:16 来源于 财新网
专家认为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法契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入法较为可行

  【财新网】(实习记者 官予欣 记者 赵复多)7月14日,最高检、司法部正式出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二者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工作中的11种情形进行监督,公检法在职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13年来已历数次改革,专家认为该制度亟待法制化。

  新增4种监督情形加强人权保障

  《规定》列举了11种可监督情形,包括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所明确的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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