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沈凡)去年12月开庭的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3月31日,谷春立因受贿罪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谷春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央视新闻报道,哈尔滨中院认定,2002年至2015年间,谷春立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