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纳税义务人以不动产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纳税后,在该拍卖行为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并影响拍卖价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但若基于国家税收利益考虑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则应当受到限制。”最高法院再审改判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德发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称广州税稽一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明确上述裁判原则。6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包括该案在内的首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纳税义务人以不动产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纳税后,在该拍卖行为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并影响拍卖价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但若基于国家税收利益考虑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则应当受到限制。”最高法院再审改判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德发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称广州税稽一局)税务处理决定案,明确上述裁判原则。6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包括该案在内的首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