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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赔偿权利人扩至市地级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12:5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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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同时还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
资料图:2017年8月3日,处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青海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的达哈煤矿,2016年9月才停产,2017年5月6日才停止外运煤矿石。达哈煤矿多处不规范的开采面,对植被造成巨大破坏。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实习记者 武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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