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刘大蔚涉枪案再审改判七年三个月 家属律师称将申诉

2018年12月25日 14:49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法院认为刘大蔚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但所购枪支未造成实际危害、致伤力较小且认罪态度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018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图源于福建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财新网】(记者 沈凡 实习记者 刘依贤)一波三折的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再审宣判。2018年12月25日上午9点,福建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刘大蔚构成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由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此判决尚需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宣判后,刘大蔚的家属和律师均表示不满,称将继续申诉。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刘大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台湾地区走私24支仿真枪,经鉴定有20支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刘大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未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其所购枪支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涉案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且不易于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另外,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刘大蔚购枪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认定其以营利目的的证据也不充分,且刘大蔚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张柘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