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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读 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引争议

2019年04月23日 08:0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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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引入居住权概念,但草案规定居住权应无偿设立。学者称该规定与现实不符,居住权具有财产价值
在草案经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有利于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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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拟新增居住权制度,备受社会关注。在2018年8月初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亮相后,居住权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但日前再次提交审议的物权编草案规定“居住权应无偿设立”等内容,引来不少争议。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一种将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分离的权能,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已有规定。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草案吸纳域外经验,在用益物权中增设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当时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增加居住权是根据中共十九大“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所做出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详见财新网:“聚焦民法典|居住权入法 影响楼市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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