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11月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蒋菊华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等7人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该院一审判决刘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消息,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蒋菊华与被告人刘勇共谋,由刘勇根据蒋菊华提供的芬太尼CAS号研制出芬太尼后,再由蒋菊华负责联系客户贩卖,蒋菊华还为刘勇研制芬太尼提供五万元资金。2017年10月,蒋菊华以5900元向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销售刘勇生产的芬太尼285.08克。2017年12月5日,侦查机关在刘勇常州租用的实验室查扣用于生产芬太尼的设备、原料及生产的各种产品,其中查扣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查扣刘勇在上海市租住处存放的芬太尼6554.6克和其他化学品及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