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在未经论证、评估的情况下,违规大幅度压缩合同工期,提出策划并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共同启动“大干100天”活动,导致工期明显缩短。河北亿能公司项目部编制并经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同意的《7号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体系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致平桥也整体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