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近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成立两年半的国家监察委员会首次报告海外反腐专项工作。与此同时,《全国人大组织法》施行近38年首次启动修改,拟落实《宪法》规范,完善对国家监委的质询、罢免等制度。受访学者建议,修法应加强对监察委的监督,明确规定监委应向一年一度的人大会议作工作报告。
监察委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诞生的权力机构,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格局。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次会议产生了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委,此前地方各级监委也已产生。实践中,监察委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实质上是手握重权的反腐败机构。如何监督监察委、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一直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