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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杂糅 专家吁立法解决

文|财新 张一川
2022年10月31日 22:11
现行法律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向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区分并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尚存难点
议案指出,农民在农村的大部分权益都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的,当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规范缺位,治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应享有的治理权利不明晰,导致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法理顺。图:人民视觉

  【财新网】近来包括财新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了离婚的出嫁女在拆迁中面临“两头空”困境的问题,在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发展到城乡一体化新阶段的背景下,农村外嫁女、上学、参军、服刑等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自治组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如何进行资格认定,享有怎样的自治地位和产权权利,成为三农、社会保障、法律等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问题。

  “现在改革的整个思路类似政经分离,要把村委会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角色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管理角色进行区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允,10月28日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一场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研讨会上说到。多位与会专家认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相关立法中,涉及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治”应予区分。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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