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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后集体经济组织何去何从?立法草案暂未规定

文|财新 张一川
2023年01月09日 20:51
首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经初次审议后公开征集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不得破产,可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承担有限责任;草案对成员资格确认提出原则性规定,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具体规定;对村改居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终止等重大问题未作规定
2022年8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在东乡区黎圩镇潭江村,由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微工厂——东乡区潭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菌棒生产基地内,当地农民在为菌棒接种。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中国首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下称草案)在2022年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财新注意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转为城镇居民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当终止、集体财产如何处分等广受关注的问题,草案暂未作出规定。

  中国农村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从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而来。原农业部在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时曾表示,与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相对应的分别是组级、村级和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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