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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寻衅滋事罪,定罪标准模糊,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减损民众权益。2008年至2022年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曾多次呼吁在《刑法》中取消寻衅滋事罪。他在2023年当选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打击的是四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早就该取消了
这很容易造成造择性执法,因为标准非常宽泛,个人意识很强,这明显有失公平,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997年《刑法》大修时流氓罪被废除,但四种典型的破坏社会秩序罪状又被规定为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刑法学者罗翔曾撰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以往流氓罪的缺陷,同样也转移到寻衅滋事罪中来。 寻衅滋事罪自1997年被定义以来,至今已25年之久,时代特征变化巨大,其是否适应新的时代特征?如果不适用为何不做修改?并且它源于流氓罪,最初的立法目的和实际执行已相差甚远。
早就该被取消了
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要所在代表团同意才能提交大会。代表团有各种理由不让你提交
应当明确要件
遗憾的是,我看微博上发起的一个投票,投票人数不少,投不赞成废除的依然占多数
支持
“像寻衅滋事法考中一般不会考,因为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耻辱。”——罗翔
强烈支持朱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