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龙网消息,法院判定陈洪刚犯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40万人民币,追缴赃款326万余元及不明来源财产584万余元。宣判结束后,陈洪刚没有当庭表示上诉。
另据中新网消息,检方指控,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南岸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车牌、职务晋升、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54家单位及多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另有588万余元人民币,陈洪刚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