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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定期公布“三公消费”情况

2012年07月10日 07:29 来源于 财新网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财新网】(实习记者 胡世龙)在7月9日新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对违反条例的具体情形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界定。

  据了解,该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

  条例中,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责任编辑:郁达维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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