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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乱埋乱葬拒不改正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11月19日 21:12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表示,《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为了维护法制衔接统一,相关规定被取消也是势在必行。

  据新华网11月19日消息,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19日就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表示,对于非法乱埋乱葬行为,民政部门首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说服教育,并注重工作手段人性化,引导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不得已时方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手段。尤其是今年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以来,已多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根据1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相比此前规定,取消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条款。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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