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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2012年11月28日 08:43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据新华社11月27日消息,记者27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获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日前已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办法明确,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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