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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丰兴煤矿透水事故十名责任人被追责

2013年01月20日 15:37
事故性质认定为“责任事故”;丰兴煤矿矿长王化祥、技术副矿长刘明星、煤矿股东党国政等十名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罚、处分

  据新华社1月20日消息,日前,吉林煤监局组织召开蛟河市丰兴煤矿重大透水事故公开处理会议,公布国家煤监局对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共十名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罚、处分。

  2012年4月6日9时55分,吉林省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1370万元。

  2013年1月18日,公开处理会议上,公布了认定结果:此次事故的性质为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矿井未准确掌握原老空区下限位置,实际工作面位置与图纸不符;作业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透水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逃生。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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