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于2013年3月1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选出。
在此前的1月,地方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人的换届调整也已到位。中国司法将迎来新的阶段。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将法治提升到“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高度,宣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明确了未来的改革目标。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正式提出“司法改革”以来,迄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开展了三轮。
但最近五年来,以“司法大众化”为核心,以“能动司法”“大调解”等为主标签,第三轮司法改革出现不同于前两轮的趋向。据财新记者了解,第四轮司法改革的相关调研和准备工作已启动,循惯例年内将会部署。随着人事换届完成,司法改革的基调也将会渐趋明朗。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述,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将是改革的核心方向。
专业化与大众化
本世纪之交,以山西绛县“三盲院长”姚晓红案、陕西富平“舞女当法官”事件(后经查证,当事人虽非舞女,但确实为不具法院任职资格的无业女——编者注)等热点事件为表征,司法的专业化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
2001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订,以及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正式奠定了司法专业化方向。
2002年7月,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召开,法学科班出身的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首次阐述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与此同时,法院逐步改革审判方式,强调通过审判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在此前后,以两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的公布和实施为核心,“司法权地方化、审判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三大顽症被确定为中国司法改革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但从2008年开始,第三轮司法改革相比过去改革更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和从国情出发。一个明显的迹象是,过去曾被认为已经过时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始自陕甘宁边区,由马锡五开创的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又被重新宣传和重视。
2008年4月,刚刚履新不久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时,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谈到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此言一出,有业内人士即指出,这是“司法大众化”回潮的信号。
2009年9月,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发王胜俊的答记者问说:要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要坚决走“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司法大众化的新路子,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健康发展。这一变化也引起业界的争议。
“司法大众化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受到权力操控的大众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五年中国司法的主调是“试图平衡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的关系,但更偏重后者”。
但是,要保持这种平衡殊为困难,盖因中国还是法治后进国家,难以同时兼顾两者的价值。一般在法治建设达到一定高度,司法官对法律的工具化、技术化追求“过头”的时候,强调司法官考虑民众意见,才容易达到一定的纠偏效果。
周光权认为,现阶段讲司法大众化,容易迁就行政管理者的便利,难免牺牲法律的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调解为例,一些地方案件久调不决,比如对拆迁案的处理,调解无非就是和稀泥。而愈演愈烈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即是司法大众化加剧的社会风险之一:“案件永远没有终结,法律在中间不起作用。”
被动司法与能动司法
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通常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性被认为是被动性的,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法院并不主动干预社会生活。
2008年之前的两轮司法改革,相对而言都以确定司法的被动性为主要趋向,这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最为典型。民事审判突出原被告在举证、辩论等方面的平等对抗,法官一般不再进行调查取证。刑事审判则逐步实现由过去的法官纠问式向控辩双方对抗式转变。总之,法官严格恪守居中裁判的角色,集中体现出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
不过,2008年之后,对司法角色开始出现新的表述。自20世纪50年代发源于美国的“能动司法”,逐渐成为中国司法高层的主流话语之一。
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介绍,西方国家兴起“司法能动”有两个条件:一是严守“权力分立”,司法能动就是司法权要逃离司法权范围,向立法权和行政权渗透,制约急剧扩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二是司法必须独立,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能动。
不过在中国司法界,对这个概念的阐述,更多的是与中国司法过去一贯强调的“服务大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传统理念相嫁接。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也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冲击。在这一背景下,从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强调“为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司法政策和文件。
事实上,这种做法在过去一向有之,其弊端已在后来的司法改革中被辨析,且业内正逐渐形成共识。但在“能动司法”的旗帜下,这种旧传统又获得了新气象。
大调解争议
调解工作也在近年来屡被强化,并发展出“大调解工作体系”。其权威内涵是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构建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体系。
究其根源,调解是中国司法的传统之一。1949年之后新的人民司法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调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当年法院的诉讼调解率达到70%以上。
不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到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把“着重调解”改为“调解应当自愿合法”,法院的调解率不断下降,到1998年不到30%。
此后,随着上诉率、抗诉率和申诉率增加,执行难问题增多,信访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2004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口号被提出,司法领域也开始重新强调调解。
当年11月,最高法院发文要求实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到2007年底,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50%左右,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行政案件的协调显著增加。
不过,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坦陈,实践中存在为追求高调解率而久调不判、以判压调、强迫调解的情况,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法院因此提出要准确把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给调解率定指标,而是结合具体案件,尽可能地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2008年以后,最高法院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新的司法工作原则,并着眼构建调判结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2010年更是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更加强调调解优先,规定各级法院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并要探索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做好行政案件协调。
在这种导向下,各种重视和推崇调解的模式被宣扬和推广,例如黑龙江法院系统的“五全”调解模式(即“全员调解、全流程调解、全领域调解、全系统联动调解、全社会联动调解”)。河南省高院甚至将2009年确定为“调解年”,将一些地方法院民事审判中100%调解的“零判决”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实践中出现的偏差也引起一些高层司法官员的反思。
2012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调解方式不能完全、有时也不必要分清是非曲直,这不利于为当事人及其他人提供行为指引,也容易忽略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他提醒不要“把调解看作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路径,将其视为完美无缺的解纠方式”。
最高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对财新记者表示,据他了解,实践中一些过于强调调解的偏差,目前正逐渐得到纠正,尤其在南方一些人员专业素养较高的法院表现较为明显。
优化外部环境
左右中国司法的力量,既来自司法之内,又来自司法之外。转型时期,外部力量与内部力量、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交互作用,从而影响司法走向。
2013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提出,建立法治中国,需要优化外部的法治环境,目前的司法实际运作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现象仍有发生。
同一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在全国政协小组讨论时“吐槽”:“司法没有最终话语权,判决后还有很多机构能改变结果,造成司法公信力不高。”
老问题之所以常被提及,自然有其基础。前些年,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导致公检法三家关系失衡的现象引起注意,政法委具体协调案件办理的情况也引起争议。近年来,中央加大调整力度,这一职务搭配模式日渐减少。1990年初,中央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
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乔石就曾强调,恢复政法委后,仍然必须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不论哪一级政法委都要管得虚一点,着重抓宏观指导和协调”、“不要过于具体地干预部门的业务,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但实践中,地方政法委以“领导司法”之名干预司法个案,导致类似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冤错案件不断发生,引起各界反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曾向财新记者分析说,要警惕借协调案件之名直接干预案件,产生或加强地方保护主义。
在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情况下,权力关系容易向公安倾斜,不仅为圈内人共识,也引起了“圈外人”的关注。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就曾批评这一做法,“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种扭曲的关系影响司法公正”。
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呼吁最终引起了决策层关注,并调整政法委书记任职模式。据财新记者统计,最近两年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长模式已大为减少:在省级中由14个减少至8个,在27个省会城市、4个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中,由14个减至5个。
与此同时,有6省份政法委书记由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17省份政法委书记由省级党委常委兼任。
有司法实务界官员向财新记者介绍,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提高了政法工作在党内的权重,使得政法委书记相对超脱,作为公检法三家有争议时的“主持人”。
2013年1月7日,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明确政法委职能定位,创新政法委领导方式,提升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能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孟建柱还指出,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2012年10月9日,中国首次发布司法改革白皮书,宣称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此后,这一说法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被重审。
2013年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会上,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够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列为法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第一位。这预示着未来司法改革的聚焦点。
“近几年的法律实践凸显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周光权说,实践中,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会给法院或者检察院“打条子”,对个案进行干预。在领导权威之下,司法人员面临现实压力,难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周光权认为,相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比较弱势,却承载着很多的社会职能和民众的期待,本已不堪重负。在制度架构上,要认真研究,以保障司法机关如何独立行使权力。应当禁止党委和政府的官员干预个案,违者应当受到到惩罚,例如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过去五年,围绕加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系统在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规范审委会运行机制、强化合议庭职责等方面也一直在探讨。
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承办法官的职责,完善了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尽可能克服承办人员唱“独角戏”的情况。
2010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上级法院不得以监督之名,行领导之实。
2010年同期,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审委会的运作规范。来自法院系统的人士向财新记者分析说,合议庭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单纯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还涉及法院的涉案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环节。
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把原来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案件请示,转化为公开的诉讼程序,是借助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使传统上通过案件请示等内部行政化操作完成的环节,得以在公开、透明、可参与、有期限的诉讼程序中进行。
审委会改革重点是规范其议事表决程序,严格审委会成员任职资格,通过建立专业委员会,发挥审委会指导审判、总结经验的作用。
上述技术性改革的举措,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还会继续落实和深化。要从纸面文件走向切实落实,还需要很多配套的改革加以支持。
有最高法院系统人士向财新记者介绍,未来,保障法官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机制和举措,将会是改革的重点。此外,还将探索在省级以下打破行政区划设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划。这种做法在海南和广东一些地方,已经有多年实践。改革后的海事法院运作的经验,也值得研究和总结。
人事安排端倪
2011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换届中,一批拥有法学专业背景或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官员被委以重任,从而成为观察中国未来司法变局的重要参考。
在中央层面,2012年11月,法学科班出身、年富力强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张军和福建省委原副书记陈文清,双双跻身中纪委副书记,并在稍后举行的十八届中纪委一次全会上连任。
张军先后在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的法学院学习,并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在实务中曾两度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还曾任司法部副部长。在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期间,张军分管刑事审判。
据财新记者了解,张军对死刑复核的态度“非常慎重”,以至在最高法院机关内有“张菩萨”之说。作为目前最年轻的中纪委副书记,陈文清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42岁时任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 46岁时任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此外,像近年履新的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最高法院副部级专职委员贺荣、高憬宏等人,均系法学科班出身并拥有法学博士学位。
在省级政法委书记层面,北京的吉林、山西的王建明、新疆的熊选国、青海的王令浚均是法学科班出身,陕西的安东、四川的刘玉顺长期在政法系统内部任职。其中王建明、王令浚、熊选国、安东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王令浚是首位具有律师资格的省级政法委书记。
在2013年初的高级法院院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调整中,履新者要么是法学科班出身,要么长期从事政法相关工作。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对财新记者说,“法律是非常专业的事情,应该由专业人士来做。”要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官和检察队伍保持专业性独立性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应该是学养深厚、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士。
来自政法高层的人士向财新记者分析认为,中央布局上述用人不是偶然的,“既是社会和时代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选择,也体现出对专业人才的重视,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具有法学教育或者司法实务背景的人担任要职,是否能推动法治进程,取决于体制。”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说。
本刊记者罗洁琪、秦旭东对此文亦有贡献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46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