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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上海液氨事故责任孰轻孰重?

2013年09月17日 11:06 来源于 财新网
除了按照事故的级别来认定责任的大小,还应该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上,来看官员应承担的失察责任

  【财新网】(记者 于达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9月13日审核通过了上海“8.31”重大氨泄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同意上海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该起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文斌、安全经理缪柏强、技术工程师孙晋快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相关的12名官员,只受到了纪律处分,其中最重的是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徐林彬,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人均为记过或警告处分。

  这份报告在对于厂方的责任认定很重,而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失察责任认定则很轻,而在吉林液氨事故中,有多名官员与厂方负责人一共移送司法处理。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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