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政经 > 要闻 > 正文

新疆自治区原副主席杨刚受贿千万获刑12年 涉乌市地产腐败

2016年01月20日 10:06 来源于 财新网
检察机关指控杨刚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长达14年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开发项目、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0年9月29日,时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 图自新疆国税局官网

  【财新网】(记者 周淇隽)继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之后,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新疆自治区原副主席杨刚成为2016年第二个获刑的落马高官。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日(1月20日),北京三中院公开宣判杨刚受贿案,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63岁的杨刚是典型的新疆“兵二代”,曾任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被认为是新疆实权人物。一审开庭时,检察机关指控杨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开发项目、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379万余元的财物。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李丽莎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