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向思琦 记者 覃建行)江苏常州一起土地纠纷的生效判决被强制执行两个多月后,当事人罕见地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审开庭后,法院又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至于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并未有明确解释。
接受采访的学者分析,拒执罪是否成立,与法院是否已经强制执行并无必然联系。认定是否构成该罪,唯一标准是看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祸起土地租赁纠纷
本案始于两家民营企业间的土地租赁纠纷。早在2005年9月21日,常州常豆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常豆公司)与常州永佳蔬菜保鲜冷藏有限公司(下称永佳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永佳公司将其公司内1360平方米的土地租赁给常豆公司,租赁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常豆公司可在租赁土地上自行建造生产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