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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历经了2021年12月、2022年12月两次审议后,《公司法》修订草案近日第三次提请审议。据《人民日报》报道,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前两次审议基础上,《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多个方面增设新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完善方面,三次审议稿增设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新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即使是正确的决策,也要看颁布的时间,现在这个时间点是否合适?
正确的决策,法律颁布后计新旧企业5年时间完成注册缴资也是合适的。否则,违法成本太低,近年的金融乱象和之有关,恒大之流顺水摸鱼
中小企业何去何从?
增强企业信用
绝对会导致公司注销,增加中间通道成本,虚假出资可是产生过很多刑事案件的
估计非常多的小企业顺势就注销了。干与不干都是一个结果,还不如早点儿注销企业,降低风险。
只要能辨别真注资还是假注资,我觉得对时间要求毫无意义,反而管的越多问题越大。
如文分析,认缴制和实缴制各有优劣,需考虑市场活力和、债权人保护等多重因素,平衡多方利息,不单是债权人保护!现有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等股东加速出资情形,已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如仅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考虑,可适当增加加速到期情形!
这是否会增加创业成本,
早就应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