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涉外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中是一个空缺,这次就是要填这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诉法修改设立涉外专章问题圆桌讨论会”上表示。樊崇义参与了《刑诉法》制定及此后三次修改,他认为自1979年以来涉外程序在《刑诉法》中只是“提了一下”,“是一个空白”。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馨仝律师介绍,现行《刑诉法》总则中仅有两条与涉外相关,其中第17条是平等适用原则,即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第18条则是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性规定。另外,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有缺席审判的专章,适用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并且还需要将传票及起诉书副本送达身处境外的被告人,也涉及到涉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