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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指刑诉法涉外规定仍有空白 呼吁设立专章

文|财新 张一川
2024年09月10日 11:07
专家表示,“人、赃、证”涉外均可视为涉外刑事案件,涉外因素不断增多,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应研究国际条约位阶、外籍当事人人权保障、中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性、涉外调查取证权利等问题
根据2023年9月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诉法》新一轮修改已提上日程。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涉外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中是一个空缺,这次就是要填这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诉法修改设立涉外专章问题圆桌讨论会”上表示。樊崇义参与了《刑诉法》制定及此后三次修改,他认为自1979年以来涉外程序在《刑诉法》中只是“提了一下”,“是一个空白”。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馨仝律师介绍,现行《刑诉法》总则中仅有两条与涉外相关,其中第17条是平等适用原则,即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第18条则是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性规定。另外,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有缺席审判的专章,适用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并且还需要将传票及起诉书副本送达身处境外的被告人,也涉及到涉外程序。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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