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我们反对一刀切、僵硬的没有任何容错机制的考核;赞成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考核是必要的,如何考核需要科学、慎重考虑。”10月3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举办的“蓟门决策”论坛上,多名法律学者及实务人士对检察系统考核政策调整展开讨论。
检察院考核政策由来已久。最高检察院1995年印发《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检察官考核的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4条规定考核标准为“以检察官的职务(岗位)规范和工作任务为依据”。第27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