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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再修改 “二审不开庭”症结待解

文|财新 张一川
2024年12月24日 11:01
面对控辩不平等与低水平重复审理之弊病,如何让二审更好制约一审,推动“以审判为中心”?
现行刑诉法中,关于二审“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规定,于1996年第一次修法时首次写入。图:IC photo

  【财新网】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修改中。“二审不开庭”的痼疾能否在此次修法中有所改善,受到各方期待。

  中国刑事审判采用“两审终审制”,除最高法的一审,控辩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拥有启动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而二审判决也在宣判之时起生效,当事人欲再寻求权利救济,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因此,作为法定救济程序的刑事二审,承担着当事人权利救济、监督一审、纠正错误、统一法律适用等功能。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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