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机动车乘车人或者驾驶人,打开车门时未及时观察后方来车或行人,导致经过的行人或者车辆来不及反应而发生碰撞,甚至出现人员伤亡。近年来,类似的“开门杀”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拟明晰“开门杀”的法律责任。
“开门杀”谁来担责?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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