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一起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生效四年多后,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理由是经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12月10日,该案再审开庭。除了实体上的争议,该案是否应当继续由天津三中院审理也出现争议。
多份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件是发生在原告天津康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系有限合伙,下称“天津康晖”)与自然人被告董某波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2020年9月,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天津康晖要求被告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等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2021年1月,天津三中院改判被告董某波向天津康晖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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