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新就业形态近年从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劳动力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也因其用工方式灵活、管理数字化等特征,给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认定与权益保障体系带来新挑战。近期上海一中院结合审判实践,强调灵活用工、众包用工等新业态用工形式并不能否定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关系。
Y公司系某外卖平台运营主体,与L公司签订《服务承揽合同》,将上海某站点配送业务交由后者承揽。L公司100%持股E公司、H公司。2024年4月刘某经平台工作人员指示,与服务范围在河南的E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在前述站点担任骑手。刘某需通过APP考勤且受站长管理,工资则由H公司发放。后刘某受伤,经法院认定L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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