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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纠偏“先刑后民”:最高法出手规制“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文|财新 单玉晓
2026年10月30日 12:57
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饱受诟病。最新司法解释畅通程序救济渠道,明确民刑并行基本立场,实施效果有待检验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争夺股权、千里抓人”,约十年前,财新周刊以此为题报道了一起民刑交叉案件。所谓“民刑交叉”,是指同一行为同时受到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调整,表现为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那起案件一开始呈现的,正是其中被诟病的做法——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俗称“以刑阻民”。后来,在更高级别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舆论关注之下,案件得以纠偏。

  这起案件源于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恒发”)实控人王庆军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凯森”)之间的股权收购合作。2012年,武汉凯森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青州恒发股权,双方却对股权转让款究竟是协议所载的1000万元、还是另有8490万元的“阴阳合同”各执一词,加之资产与利润归属之争,合作骤然决裂。2014年,王庆军通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山东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凯森则免去王庆军在青州恒发的全部职务、变更法定代表人。此后,王庆军等人将青州恒发三个银行账户上的上亿元资金转出,这场股权争夺由此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刘潇
图片编辑:李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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