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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2012年12月27日 09:58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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