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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开发

2013年12月12日 15:49
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履行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更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据中央政府网站,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国函【2013】129号)(以下简称《调整规定》)。记者就修改《调整规定》有关情况采访了环境保护部负责人。

  记者:修改《调整规定》的必要性

  负责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划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设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和重要载体,是加强禁止开发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措施。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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