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咸宁中院通报,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案件庭审分别进入第十二天。
上午对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应被告人刘汉申请,法庭许可刘汉就王永成被杀害一案的事实进行补充陈述。法庭随后就朱某被非法拘禁(致死)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汉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刘汉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刘维等另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刘汉及其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应控辩双方申请,经法庭许可,另案被告人陈力铭、钟昌华到庭接受调查,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接着就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汉、肖永红分别作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刘汉、肖永红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枪支和弹药照片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应被告人刘汉申请,经法庭许可,法庭还就王永成被杀害一案的事实对被告人肖永红进行了补充调查,控辩双方分别对肖永红进行了讯问和发问。下午,公诉人就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继续举证,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随后,法庭就被告人涉嫌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汉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刘汉进行了讯问和发问。公诉人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控辩双方发表了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