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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

2014年08月01日 08:49
明确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据新华社消息,民政部网站31日公布了民政部、财政部近期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这份于7月25日发布的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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