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见习记者 单玉晓 实习记者 宋宝灵)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两次审议期间,多数律师及部分学者建议取消拟增加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两项情形。
财新记者发现,三审稿虽将第四项原本的兜底表述细化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但未取消此前被认为“争议最大”的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财新网】(见习记者 单玉晓 实习记者 宋宝灵)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两次审议期间,多数律师及部分学者建议取消拟增加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两项情形。
财新记者发现,三审稿虽将第四项原本的兜底表述细化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但未取消此前被认为“争议最大”的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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