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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组织考试作弊罪首次适用高考 最高可判七年

2016年06月05日 10:32
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

  据教育部新闻办消息,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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