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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额院庭长不得委托办案挂名办案

2017年04月18日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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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改革文件,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要求,不达标将被通报;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法院院长、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现象或将改变。最高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自2017年5月1日起,基层、中级法院庭长每年办案量应至少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一半,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不达标的将被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院长、庭长多扮演案件承办法官的行政上级的角色,通过审批制度对案件作出裁决,但却疏离案件事实,“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现象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十八大后的司法改革推行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要求入额院庭长组建审判团队直接办理案件,逐步减少或剥离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最终废止案件审批制度。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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