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判决书全文,但为保护证人隐私等原因,对一些人名作了技术处理。----编者注
(略:出庭人员名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