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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辩“微博第一案”】对言论的限制应以构成侵权为前提

2011年09月16日 18:42 来源于 财新网
笔者认为,法院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以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为前提条件,只要未达到侵犯他人权益的法定标准,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就应该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不论该公民的身份如何,影响多大,均应一视同仁

  【财新网】(特约作者 王亚东 高嵩)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当下非常流行的一种新兴通讯表达方式。相对于传统博客来说,微博记录的是简短的语言叙述,一般不超过140字,给人们提供了谈谈看法、发发感慨、晒晒心情的新平台,而由于借用了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微博更像是个人面向公众的广播,有着迅速、即时、随意的特点。

  如果说传统博客是自家门前的留言板,谁爱看谁看,但是你得到跟前去看。那么微博就类似自家门前的巨型扩音器,谁爱听谁听,但是你有时不听也听见了。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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