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昝馨)伴随器官捐献工作从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首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日前在天津出台。
12月24日,《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下称《条例》)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确定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需接受器官移植时,可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以此激励捐献。
根据《条例》,红十字会将建立完整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记录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捐献全过程的信息。自愿捐献者可在红十字会进行登记,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本人生前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器官的,身故后可由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