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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撤销婚姻来解决“同妻”离婚不可行

2013年01月17日 12:44 来源于 财新网
一是没有法律根据;二是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WLa0X1ZJ](https://a.caixin.com/WLa0X1ZJ)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特约作者 王礼仁)法院是执法机关,对异性婚姻中一方有同性性取向者,应当坚持在现行婚姻法律体制下解决,一断于法,不要随意突破法律。

  涉及同性恋者婚姻效力的认定或如何处理问题,往往涉及到这样几个概念。

  第一,从主体上划分,可以分为:双方同性婚姻与单同性婚姻。前者为双方均有同性性取向,后者只有一方有同性性取向。典型的同性婚姻,是指双方均有同性性取向者。 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主要是异性婚姻中一方有同性性取向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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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报道详见【专题】同妻离婚争议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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