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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问题法律解析

2013年01月16日 21:01 来源于 财新网
当前最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五款的规定,将配偶一方是同性恋归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长远的解决办法,可考虑完善《婚姻法》立法,将“可撤销婚姻”制度适当扩大范围

  【财新网】(特约作者 杨晓林)在代理配偶为同性恋的离婚案件当中,遇到的难题有几方面。

  第一,以配偶一方同性恋性取向提出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诉讼时,法院通常不给立案,只让定离婚案由。

  第二,配偶同性恋性取向的取证困难。无性婚姻、性功能障碍、性生活不和谐及一方“同性恋”性取向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早已不是过去羞于启齿的事情,但是,此类案件涉及夫妻生活中最隐秘部分,如何举证是一大难题,即使收集到类似与同性恋人的通信、照片等,法院也很难认定。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同妻离婚争议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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